2009-10-26
关于做好研究生学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转)

现转的文件为研究生院所发关于学费收缴的通知,请未交费的同学,于本月之内缴清学费住宿费,否则按该通知相关规定处理。
关于做好研究生学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生学费(指学费和住宿费,以下同)的收缴是高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部门重要的工作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目前,我校研究生中欠缴学费现象十分严重,制约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影响了学校教学、科研和学位点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未缴清学费的研究生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入学三个月内未缴清学费的2009级研究生不能取得学籍,届时将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2、未缴清学费的2008级研究生不能参加开题报告(完成开题报告一年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3、2007级及以前的研究生未缴清学费前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学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4、取消未缴清学费研究生的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其普通奖学金。
5、不为未缴清学费的研究生办理成绩单,不办理就业协议签订手续,不发放报到证和寄发毕业生档案。对于考上博士研究生的,不为其出具政审证明和寄发档案。
学校允许未缴清学费的研究生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不超过两年。研究生办理休学的程序为:研究生本人提交申请,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同时报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以上规定请通知到各研究生班级,各学院、相关部门务必严格执行此规定,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