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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2014级研究生二次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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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二次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48号)和《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南大校发〔2014〕10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杜绝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学院参评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人数设立参评比例。奖励标准及比例如下表所列:
类别
奖励标准(年/人)
占生比例
硕士研究生
特等奖
10000元
10%
一等奖
8000元
50%
二等奖
4000元
40%
第五条  研究生二次学业奖学金评定,由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评定原则和本实施细则,依照所分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组织评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确保评定工作“三公”到位。
第七条  研究生年级成立由研究生辅导员任组长,该年级班委主要干部、党支部主要干部、普通研究生代表等成员组成的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对相关评奖材料进行审核和统计,并对学生日常表现给出综合评分。辅导员任组长。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九条  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在职研究生、规定学制外的延期毕业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业奖学金应停发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 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二) 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三) 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 未按时缴费注册;
(五) 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研究生二次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学业综合表现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不与学校其它奖学金申请发生冲突,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的业绩当年也可以用于申报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二次评定具体条件:
(一) 硕士研究生特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并列条件)
①依据评定指标体系,综合评定总分排名在前10%的研究生;
②有较好的学术科研业绩或相应的专业技能获奖业绩。
(二) 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选择条件)
①本校及外校推荐免试到我校入学的研究生(含研究生支教生);
②211工程及以上院校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第一专业并被该专业录取的研究生(不含专业调剂);
③依据评定指标体系,综合评定总分排名成绩相对靠前的研究生;
(三) 硕士研究生二等奖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①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次评定,原则上依据综合评定指标体系考核,实行滚动制。
第十五条  研究生二次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的内容包括导师考核、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和社会活动参与情况等五项。它们的权重分别为:
(1)       导师考核:5%;
(2)       思想品德:5%;
(3)       课业成绩:70%;
(4)       学术表现:15%;
(5)       社会活动:5%。
第十六条  评奖总分由以下公式计算而得:
综合评定总分(100分)=导师考核得分*权重系数+思想品德得分*权重系数+课业成绩得分*权重系数+学术表现得分*权重系数+社会活动得分*权重系数。
具体评分要求见下表:
指标
权重
细则
初次评审
导师考核
5%
导师按百分之打分,再乘权重系数。
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
思想与道德修养
5%
包括研究生个人的思想品质,遵纪守法行为,学风、学术道德与诚信,关心集体社会活动等内容。按照百分制打分,再乘权重系数。
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
课业成绩
70%
所有必修课(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与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综合评定。
研究生教学秘书及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
学术表现
15%
学术表现应包括参与科研项目情况、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学术会议参与及表现情况等内容。(加分制,最高分为100分)
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
社会活动
5%
社会活动表现包括积极参与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等。(加分制,最高分为100分)
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
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完毕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课业成绩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课业成绩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加权后的总和。必修课权重60%,选修课权重40%。采取计算制。
(2)学业标准学分平均分的计算方法是:各门课标准分与该门课学分乘积的总和/所修课程学分总和;
标准分的计算方法是:
①公共课的标准分与该课原始成绩等同;
②专业课的标准分是:专业课程中原始成绩最高分的同学的标准分为90分,其他同学的标准分为:该同学该专业课程原始成绩–(该专业课程最高成绩–90)。
③以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参加学业标准学分平均分计算,其他课程不参加计算。
第十八条  为配合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督促相关教师及时给定课程成绩,同时要求任课教师在评定学生课程成绩时一定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师德和教风。
第十九条  各项加分材料须要求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上交,过期无效。
第二十条  加分情况包括:
(一)学术表现加分
①在国内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加20分;在CSSCI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加10分/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加5分/篇;在省级刊物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加2分/篇。
② 获得相关专业技能证书加分。通过人事部二级笔译考试加10分,通过人事部三级笔译考试加2分。通过人事部二级口译考试加10分,通过上海高级口译考试加5分,通过人事部三级口译考试加2分。
③在学校或学院的学术研讨会上做过报告的加0.2分,或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并在论文集上发表论文加0.3分,参加满五次学术会议加1分。参加省级大型翻译活动或项目的每次加0.3分。
④主持省级科研项目加5分;主持校级科研项目加2分。
⑤以上未列出,其他公开发表的成果,由评定小组酌情加0.5-2分。
注:a、论文署名第一单位必须是南昌大学,投稿日期须在研究生入学以后。
b、所有发表论文必须出具论文原件或录用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并经导师签名认可。
c、为防止出现研究生发表论文时随意挂名的现象,指导教师对论文作者的署名应严格把关,以培养研究生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此外,只允许论文的前二名作者参加评奖。独立作者加上述规定的满分,如有两名作者则第一作者加上述规定满分的3/4,第二作者加上述规定满分的1/4。
(二)社会活动加分
①获得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校级优秀党员、校级优秀团干部加2分;校级优秀团员加1分;获得其他校级个人奖励、院级优秀干部加1分;。
②参加各项国家级比赛:个人获一、二、三、优胜(优秀)奖,分别加8分、6分、4、2分,团体获一、二、三、优胜(优秀)奖,团体成员每人分别加4分、3分、2、1分;
参加各项省级比赛:个人获一、二、三、优胜(优秀)等奖,分别加6分、4分、2、1分,团体获一、二、三、优胜(优秀)奖,团体成员每人分别加3分、2分、1、0.5分;
参加各项校级比赛:个人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团体获一、二、三等奖,团体成员每人分别加1.5分、1分、0.5分。
③同一项目(内容)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在同一比赛中获得两种以上不同荣誉和学生干部获得个人职务方面多项荣誉,均只按最高分加分,不累加。在校级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由评定小组酌情给分。
④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加4分,担任校研究生会副主席、院研究生会主席、院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书加3分,担任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加2分、校研究生会部长加2分,担任校研究生会副部长、院研究生会正副部长、班委、党支部委员、口译协会会长加1分,担任校研究生会部委、口译协会副会长、口译协会部委加0.5分。
第二十一条  出现相同分数排名时,论文原始分高者在前;其次,学术加分高者在前;再次,课业成绩高者在前。
特等学业奖学金实行宁缺毋滥原则,参评对象原则上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或者专业技能实践活动获省级以上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南昌大学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受到警告以下处理者,由评优小组适当扣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二次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
(一)、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并填写《南昌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对照相关等级申请条件提交证明材料。
(二)、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核实申报材料,并计算研究生综合成绩及排名;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照条件审核研究生相关业绩及表现,确定初评结果;
(四)、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将推荐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名单和相关材料按要求上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并做出书面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奖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2014级硕士研究生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2016年1月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二次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表
A.导师考核
(满分100分)
A=
签字:        年 月 日
加权系数WA
5%
得分A×WA

B.思想品德
(满分100分)
B
签字:            年 月 日
加权系数WB
5%
得分B×WB

C.课业成绩
C
签字:        年 月 日
加权系数WC
70%
得分C×WC

D.学术表现
上一学年学术科研成果(相关原件或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D
签字:            年 月 日
加权系数WD
15%
得分D×WD

E.社会活动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上一学年社会活动情况(相关原件或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E
签字:            年 月 日
加权系数WE
5%
得分E×WE

综合评定总分
AWA+BWB+CWC+DWD+E

拟授予学业奖学金等级

年级学生评定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评定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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