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4
南昌大学监考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特制定南昌大学监考人员管理办法。
一、监考人员基本条件及要求:
1、考试监考是每个在岗专任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2、监考人员要求是具有专任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在岗教学管理人员,其他监考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3、监考人员必须覆行监考人员职责。
二、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在考试前,要充分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专业课考前一至二天由出卷教师在考试中心取卷,公共基础课一律按《考试安排表》安排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2、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证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待考生入座后,宣读《考场规则》。说明考试时间和考试中的注意事项等。
3、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将书包、衣物,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书籍、讲义、纸张、笔记本、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放到在考试时间内不可触及的指定位置后方可发放试卷。考试开始后,考生座位书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及经监考教师同意用于考试的文具外,不得有其它物品。
4、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检查学生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为防止学生接触事先在座位上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可临时调整学生座位。对拒绝指定就座的学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不准参加考试。
5、试卷和答题纸发放后,督促学生立即在答卷上用圆珠笔或钢笔写清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并检查其有效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及所填内容相符。
6、考试开始30分钟后,拒绝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才能允许考生交卷出考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除外)。
7、考试正式开始后,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等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8、监考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的苗头,应立即果断地予以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已经发现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应立即没收试卷及违纪或舞弊的物证材料,终止考试,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舞弊”字样,在《考场记录表》中填写违纪或舞弊的考场地点、考试科目、考生院系、专业、年级、姓名和违纪舞弊的主要情节等,由监考教师签字并向学生本人明示后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上述材料和补充说明等报教务处学籍科。
9、考生在交卷前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有一名监考教师或巡视员跟随。
10、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考试即将结束。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笔,对考试结束时仍在答卷的考生,主、副监考教师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如考生不听劝阻继续答卷,应没收其试卷并按考试违纪处理。试卷收完后应立即清点试卷,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字。
11、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聚集聊天,不阅读书报,不得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便离开考场。
三、监考人员违纪处理
监考教师必须严守职责,如发现有以下行为者,将按《南昌大学关于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1、监考教师未按规定领取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监考教师未按规定佩戴监考证件,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
3、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未提交考场记录;
4、监考无正当理由迟到、中途离岗在5-15分钟之间;
5、监考教师放松监考,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者;
6、考试完毕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7、其他违反《监考人员管理办法》,影响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4年9月1日